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4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A0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401971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11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83.69元,扣除执行费、罚款,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7383.69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奉2012001291)。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4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