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

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2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工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200号第一幢A040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万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3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