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40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被执行人:**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334300J,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10502567,住,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协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国强。
被执行人:蒋益明,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汤国强,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溧阳。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11034X3,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iv>
法定代表人:于金虎。
被执行人: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0378590M,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村>
法定代表人:贺明。
被执行人: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0092963D,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村桥西>
法定代表人:屠三平。
被执行人: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4271121C,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被执行人: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23852W,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史亚飞。
被执行人: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84TY76,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市路**>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
被执行人: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6388099R,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金武路**
法定代表人:史亚飞。
被执行人: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2253867H,住所地江苏武,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区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被执行人: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2051835622M,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甘荡村
法定代表人:蒋亚新。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蒋益明、汤国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蒋益明、汤国强应支付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800243.1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承担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执行人**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现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蒋益明、汤国强、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蒋益明名下的不动产(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月13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无法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冻结被申请人汤国强、蒋益明名下的股权若干(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月14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无法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62800243.1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家亮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