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终3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溧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原审被告:**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334300J,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原审被告: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10502567,住,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协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蒋益明,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11034X3,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iv>
法定代表人:于金虎。
原审被告: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0378590M,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村>
法定代表人:贺明。
原审被告: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0092963D,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村桥西>
法定代表人:屠三平。
原审被告: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4271121C,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原审被告: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23852W,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史亚飞。
原审被告: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84TY76,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市路**>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
原审被告: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6388099R,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金武路**
法定代表人:史亚飞。
原审被告: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2253867H,住所地江苏武,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原审被告: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2051835622M,住所地常州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甘荡村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溧阳华康健达养生有限公司、蒋益明、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武进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699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