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3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11034X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木市场。
法定代表人:于金虎。
关于***与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33656.36元;二、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6833.3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有在先冻结)。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日期自2021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如到期需续冻,请提前15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12月6日,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郭 影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