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初3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军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辉,甘肃城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斌,甘肃城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101。
法定代表人:于金虎。
原告***与被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75.56元,减半收取46637.7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冯稼耘
审 判 员 张秉德
审 判 员 张煜枫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丁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