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8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389号之二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11034X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于金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5334300J,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6553581U,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8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蒋益明,男,1974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0378590M,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村。
法定代表人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0092963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村桥西。
法定代表人屠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4271121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23852W,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史亚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84TY7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市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6388099R,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金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史亚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82253867H,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412051835622M,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甘荡村。
法定代表人蒋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丽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蒋益明、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蒋益明、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蒋益明、万臻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美丽家园园艺有限公司、江苏**花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尧塘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利兴中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甘荡村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20元减半收取1505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510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顾海斌
人民陪审员  王军栋
人民陪审员  李忠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