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立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眭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8922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