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781号
原告:上海绎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仁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婷,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眭建新。
被告:***,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绎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绎歆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绎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绎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琳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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