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东台市。 被执行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2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