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656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华南新村6-1号。
法定代表人:眭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600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