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656号之一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华南新村6-1号。 法定代表人:眭建新。 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56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