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656号之一
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梓,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华南新村6-1号。
法定代表人:眭建新。
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56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