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287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鑫、沈妹,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章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374173XE。

法定代表人:于文涛。

被告: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中路**泰富城**公寓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3596068C。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万春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福忠

人民陪审员  怀春琴

人民陪审员  丁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嘉琳

书 记 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