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1-1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催字第85号
申请人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中路19号泰富城B-1区公寓1901,组织机构代码为7635960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3496509,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盛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朝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