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甫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与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破申79号
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甫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700。
负责人:尉立东,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高韵,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南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钱凤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5月9日,本院立案登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甫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对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甫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甫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甫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振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