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沈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8365号
申请执行人人: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尉立东。
委托代理人:高韵,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申希国。
被执行人:***,女,1971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沈向军,女,1974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机构代码:91320509138266477H。
法定代表人:钱凤明。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沈向军、***、***、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4500368.85元。后案外人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转让手续和公告证明。本院经审查后确认上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变更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允许,即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此替代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取得对债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属和相关权益,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9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