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沈向军、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恢108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699,机构代码:91330206MA292KP11B。
法定代表人:尉立东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厍路8号A16-1。
法定代表人:沈勤妹。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沈向军,女,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南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
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沈向军、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433102.52元,执行费8583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5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进行初访谈话,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2.2018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3.2020年7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9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5.2018年8月15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已对上述两车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限期至2021年2月26日,因未能找到上述各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期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2018年6月29日,本院通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镇××室、××室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号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案外人陈春卫共有的位于同里镇环××同里人家××号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小区××室的房地产,本案另案【(2019)苏0509执3598号】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5月8日,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期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上述房地产均设有大额抵押权,除位于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401室的房地产因多次拍卖均流拍仍在处置当中,其余房地产已处置、分配完毕。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吴江区松陵镇××、××、××、××、F07的房地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实际调查,并经阿里网拍系统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询价。后于2019年9月3日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但2019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寄发了请求暂缓拍卖的紧急报告。报告称,位于吴江区松陵镇××、××、××、××、F07的房地产在新天地商业广场内部,与商场内部400多户小商品市场经营户连成一个整体,且共用一个消防系统。其次,上述商铺的二楼部分面积没有进行初始分割,无法区分各商户之间的经营面积,强制执行后容易造成邻里纠纷、群体性上访等问题。本院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另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镇××号的房地产也是相同情况。鉴于此种情况,待上述房地产进行分割明确后,本院再作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4幢2001室的房地产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镇××室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号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案外人陈春卫共有的位于同里镇环××同里人家××号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小区××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本院另案已在执行过程中处置完毕,处置情况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00××9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740485】进行拍卖,参照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评估价8770400元七折取整6200000.00元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019年7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以620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邹剑(身份证号码:)以962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邹剑已支付全部款项,故邹剑取得该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00××9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734083】进行拍卖,参照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评估价7146400元七折取整5010000.00元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019年7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以501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邱晓明(身份证号码:)以801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邱晓明已支付全部款项,故邱晓明取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苏工园国用(2011)第10927号】进行拍卖,参照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评估价14566600元八折取整11660000.00元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019年7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以1166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施斌(身份证号码:)以1166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施斌已支付全部款项,故施斌取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上述房地产已设有抵押优先权,抵押登记金额分别为3670000、3140000、71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组织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一致明确了:(1)本院分配按照立案标的额进行计算;(2)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4幢2001室的房地产系申请人为黄真的案件首查封,各债权人同意上述款项按照首查封多分20%进行分配(3)关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4幢2001室的房地产归属于***部分案款分配:因归属于***部分为5070750元,且申请人一致同意首查封【(2019)苏0509执恢806号】多分20%,即以2946320*1.2=3535584元参与分配,故参与分配标的总额为184521903元,故分配比例为5070750/184521903≈0.02748。关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4幢2001室的房地产归属于沈向军部分案款分配:归属于沈向军部分为5070750元,因申请人一致同意首查封【(2019)苏0509执恢806号】多分20%,即以2946320*1.2=3535584元参与分配,故参与分配标的总额为134866234元,故分配比例为5070750/134866234≈0.037598。(详见分配方案)(4)关于***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琼姬陆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经本院评估、拍卖后成交价为11660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抵押优先款7150000元后剩余合计4510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38490元(按实际执行到位29290000元按比例收取)、税费349800元,评估费67300元,后剩余4054410元,归属于***部分为2027205元,因参与分配标的额为183932639元,故分配比例为2027205/183932639≈0.01102。归属于沈向军部分为2027205,故参与分配标的额为134276970元,故分配比例为2027205/134276970≈0.01604。(详见分配方案)(5)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及参与分配。根据分配方案,本案依法可分得1197223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松陵01020262;土地使用权证:吴国用(2002)字第01036019】进行拍卖,经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为8340000元。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以584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松陵01020262;土地使用权证:吴国用(2002)字第01036019】房地产,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5840000元,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初艳玲(身份证号码:)以4672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现初艳玲已支付全部款项,故初艳玲取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号房地产的所有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301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屋所有权证:01053829;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09)第2605764号】进行拍卖,经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2204140元。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以855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301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8550000元,一拍流拍后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二轮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苏州市吴江区笃致学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WPR454C)以684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301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苏州市吴江区笃致学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故苏州市吴江区笃致学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取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301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同里人家××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07××78、07××79;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0)第03201000360号】进行拍卖,经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为11542784元。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以808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同里人家××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07××78、07××79;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0)第03201000360号】,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为8080000元,流拍后本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第二次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陆银凤(身份证号码:)以8984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同里人家××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陆银凤已支付全部款项,故陆银凤取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同里人家××号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小区××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25××53;江国用(2013)第01094028-158】进行拍卖,参照评估报告,以评估价七折1240000(取整)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019年9月3日,本院依法裁定以124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小区××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侯小平(身份证号码:)以178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小区××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侯小平已支付全部款项,故侯小平取得该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小区××室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组织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一致明确了:(1)本院分配按照立案标的额进行计算;(2)关于归属于***案款的分配:执行过程中,本院评估拍卖了***位于松陵××××号的房地产,成交价4672000元,扣除抵押优先款354万元、税费592954.65元后剩余539045.35元,其中归属于***为269522.675元,***位于中山南路777号301室的房屋成交价为6840000元,扣除抵押优先款500万元,税费700953.36元后,剩余1139046.64元,其中归属于***为569523.32元;***位于松陵××小区××室的房屋成交价为1780000元,扣除税费53400元后剩余1726600元,其中归属于***为863300元,位于同里镇同里人家××号的房屋成交价为8984000元,上述房屋扣除税费269520元,抵押优先权650万元后剩余2214480元,其中归属于***为553620元。另前期预留抵押优先款剩余2060000元,归属于***103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285965.995元,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金额为245842155元,故分配比例为3285965.995÷245842155≈0.01336;(3)关于归属于沈向军案款的分配:执行过程中,本院评估拍卖了沈向军位于松陵××××号的房地产,成交价4672000元,扣除抵押优先款354万元、税费592954.65元后剩余539045.35元,其中归属于沈向军为269522.675元,沈向军位于中山南路777号301室的房屋成交价为6840000元,扣除抵押优先款500万元,税费700953.36元后,剩余1139046.64元,其中归属于沈向军为569523.32元;沈向军位于松陵××小区××室的房屋成交价为1780000元,扣除税费53400元后剩余1726600元,其中归属于沈向军为863300元,位于同里镇同里人家××号的房屋成交价为8984000元,上述房屋扣除税费269520元,抵押优先权650万元后剩余2214480元,其中归属于沈向军为553620元。另前期预留抵押优先款剩余2060000元,归属于沈向军103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285965.995元,因被执行人参与分配金额为下表198296283元,故分配比例为3285965.995÷198296283≈0.01657。(详见分配方案)(4)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及参与分配。根据分配方案,本案依法可分得357093元。
7.2020年7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经执行后,执行到位合计1554316元。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待处置变现,本院另案正在集中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长安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沈冬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