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沈向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恢1087号
申请执行人人: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尉立东。
委托代理人:高韵,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亚斯财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申希国。
被执行人:贾翠瑍,女,1971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沈向军,女,1974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沈向东,男,1971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北路**F02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贾翠瑍。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横扇镇南举路**,机构代码:91320509138266477H。
法定代表人:钱凤明。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沈向军、沈向东、贾翠瑍、吴江市华歌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4500368.85元。后案外人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转让手续和公告证明。本院经审查后确认上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变更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当允许,即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此替代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取得对债权所享有的所有权属和相关权益,成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7227211.06元,执行费9462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2.2019年8月14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本院另案【(2019)苏0509执3598号】于2019年2月27日已对上述两车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限期至2021年2月26日,因未能找到上述各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期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4.2019年8月14日,本院通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镇××室、××室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号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案外人陈春卫共有的位于同里镇环××同里人家××号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镇××号的房地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松陵××小区××室的房地产,本案另案【(2019)苏0509执3598号】已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5月8日,申请人应当在上述查封期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上述房地产均设有大额抵押权,本院另案【(2019)苏0509执恢992号、(2019)苏0509执恢1085号、(2019)苏0509执恢1084号、(2019)苏0509执恢1088号、(2019)苏0509执恢1089号】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吴江区松陵镇××、××、××、××、F07的房地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实际调查,并经阿里网拍系统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询价。后于2019年9月3日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但2019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寄发了请求暂缓拍卖的紧急报告。报告称,位于吴江区松陵镇××、××、××、××、F07的房地产在新天地商业广场内部,与商场内部400多户小商品市场经营户连成一个整体,且共用一个消防系统。其次,上述商铺的二楼部分面积没有进行初始分割,无法区分各商户之间的经营面积,强制执行后容易造成邻里纠纷、群体性上访等问题。本院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鉴于此种情况,待上述房地产进行分割明确后,本院再作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沈向军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4幢2001室的房地产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本院另案已在执行过程中处置完毕,处置情况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00×**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740485】进行拍卖,参照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评估价8770400元七折取整6200000.00元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019年7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以620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邹剑(身份证号码:)以962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邹剑已支付全部款项,故邹剑取得该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00×**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734083】进行拍卖,参照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评估价7146400元七折取整5010000.00元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019年7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以501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沈向军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邱晓明(身份证号码:)以801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邱晓明已支付全部款项,故邱晓明取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房产权证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苏工园国用(2011)第10927号】进行拍卖,参照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评估价14566600元八折取整11660000.00元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019年7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以116600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通过此次网上拍卖买受人施斌(身份证号码:)以11660000元竞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现施斌已支付全部款项,故施斌取得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琼姬路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含室内不可移动装修)的所有权。
上述房地产已设有抵押优先权,抵押登记金额分别为3670000、3140000、71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组织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一致明确了:(1)本院分配按照立案标的额进行计算;(2)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4幢2001室的房地产系申请人为黄真的案件首查封,各债权人同意上述款项按照首查封多分20%进行分配(3)关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4幢2001室的房地产归属于***部分案款分配:因归属于***部分为5070750元,且申请人一致同意首查封【(2019)苏0509执恢806号】多分20%,即以2946320*1.2=3535584元参与分配,故参与分配标的总额为184521903元,故分配比例为5070750/184521903≈0.02748。关于苏州市工业园区天域花园7幢1101室、4幢2001室的房地产归属于沈向军部分案款分配:归属于沈向军部分为5070750元,因申请人一致同意首查封【(2019)苏0509执恢806号】多分20%,即以2946320*1.2=3535584元参与分配,故参与分配标的总额为134866234元,故分配比例为5070750/134866234≈0.037598。(详见分配方案)(4)关于***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琼姬陆69号逸庭33幢101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经本院评估、拍卖后成交价为11660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抵押优先款7150000元后剩余合计4510000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38490元(按实际执行到位29290000元按比例收取)、税费349800元,评估费67300元,后剩余4054410元,归属于***部分为2027205元,因参与分配标的额为183932639元,故分配比例为2027205/183932639≈0.01102。归属于沈向军部分为2027205,故参与分配标的额为134276970元,故分配比例为2027205/134276970≈0.01604。(详见分配方案)(5)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财产另案处置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及参与分配。根据分配方案,本案依法可分得9120728元。
7.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经执行后,执行到位9120728元。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待处置变现,本院另案正在集中处置当中,待处置完毕后方可统一进行分配,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