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融创天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沈向军、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9执686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主要负责人:申希国。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勤妹。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向军,女,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吴江市华屯商贸有限公司、***、*向军、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433102.52元,执行费858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09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