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6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
委托代理人**,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连发,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上诉人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华盛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为5890元,由上诉人吴江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刚
审判员**
审判员郑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