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4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47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2709493E。
法定代表人:夏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5094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8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8年9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苏D×××××、苏L×××××、苏L×××××号汽车,为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月3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10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芳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实际拘留,其余被执行人未被找到,未实际拘留。
2018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房产登记信息已经被查封,本院依法对其进行轮候查封。
2018年12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蔚彤
审判员 路忠贤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