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846某某与某某、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4846号
原告:***,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负责人:***。
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原告仍未交纳,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