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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幼生、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商城6幢东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270949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原审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句路南侧华东木业市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479X。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交上诉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未交纳,本院二审经书面通知后仍未交纳,视为拒绝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