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2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福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牛山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福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福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25日宣告破产,于2022年8月25日被注销,被执行人主体已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对连云港福泽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