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1民初137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