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3476号
原告: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袁某。
被告:秦某。
原告庞某与被告顾某、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庞某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庞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3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庞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