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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顾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3476号 原告: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被告: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袁某。 被告:秦某。 原告庞某与被告顾某、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庞某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庞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3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庞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