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09042XK。
法定代表人:邢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72号建筑大厦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13074M。
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执行款,暂不能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21民初2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 彬
审 判 员 邵珠敏
审 判 员 孟凡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士明
书 记 员 鲁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