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

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迎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13074M。

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江南,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鑫,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道南路老轧花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69148126K。

法定代表人:西光号,该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41账户、12×××83账户。现被执行人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41账户、12×××8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小宝

审 判 员 闫志新

审 判 员 路萍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晶莹

书 记 员 孙大壮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迎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13074M。

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江南,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鑫,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道南路老轧花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69148126K。

法定代表人:西光号,该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41账户、12×××83账户。现被执行人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12×××41账户、12×××8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小宝

审 判 员 闫志新

审 判 员 路萍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晶莹

书 记 员 孙大壮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