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前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567号
申请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前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2K100A。
法定代表人:方宁。
申请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前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能公司)价值10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前能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前能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