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本院根据由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28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履行债务,在宽限履行期内,我方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延期履行为由先行终结本案执行,并请求法院不解除对被执行人任何强制措施,如在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完毕的,我方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履行,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8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完毕,申请人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全部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