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710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3683210L。
法定代表人:李华军。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机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长峰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元,由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