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571号
申请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73197N。
法定代表人:崔春生。
被申请人:扬中市大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大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5050356J。
法定代表人:姚国方。
申请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中市丰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裕公司)、扬中市大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合计价值2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裕公司、大众公司(含丰裕公司、大众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丰裕公司、大众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长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国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