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2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在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在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薇,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江苏联胜(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寿斌,男,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在淮安市清河区。
原审被告:王丽娟,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在淮安市清河区。
原审被告:王若平,男,1959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在淮安市清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秋桃,江苏利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2320802J,住所地淮安市水门桥小区5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芮有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原审被告张寿斌、王丽娟、王若平及原审第三人淮安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原审被告王若平二审提供的张寿斌、王丽娟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人住址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但EMS邮寄送达回执联显示,一审法院向张寿斌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的地址为“淮安市清河区新村一区1334号”,向王丽娟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的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南路644号”,该地址信息源自张寿斌、王丽娟的一代身份证,而张寿斌的一代身份证显然已经失效,故一审法院送达地址有误,送达程序存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杰明
审 判 员 费益君
审 判 员 钱 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奇才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