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278号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长峰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8元,由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