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785号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路电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467004。
法定代表人:袁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昊,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谱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587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C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358647474Y。
法定代表人:王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谱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为2504元,由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