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民初220号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第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5元,由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