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7794号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路电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云显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1幢1077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8室J27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显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网程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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