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83民初3767号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路电子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4670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3665510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8000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每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日,原告、被告签订《项目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一套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合同价款6000元。合同约定运维期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至2022年6月30日止,运维期一年。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运维结束后一个月内,被告支付原告当年运维费用,原告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6%税率)。2022年7月14日,该项目被告予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68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30,000元,还有380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8000元、诉讼费387元,合计38387元。被告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19000元,剩余款项19387元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付清(以上款项打入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安徽省铜陵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铜陵支行,账号:115101545********); 二、若被告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约定期限及数额付款,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3838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及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为止)、保全费406元,***市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被告山东银宝炭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06元,由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