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5168号
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工业集中区微山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青,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锋,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冯思磊。
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901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90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海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