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516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西夏墅镇工业集中区微山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雪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青、王军锋(实习),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冯思磊,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原告申请,作出(2020)豫1282民初51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90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29017元的冻结及相关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28632元,减半收取1431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19316元,由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项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