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246号
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工业集中区微山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99132XP。
法定代表人:李建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肖海潮,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5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灵云,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被告***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灵云,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召公路东、中心大道北湖滨大厦9层01-08、19-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9062188X1。
法定代表人:李洪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泓学,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灵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爱霖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吕 滢
书 记 员 李雅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