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468号
申请人: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道状元路9号时代倾城四期14号楼10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3E515E。
法定代表人:彭石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祖存,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工业集中区微山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99132XP。
法定代表人:李建琴。
被申请人:李建琴,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申请人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建琴的银行存款40073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李建琴的银行存款40073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3.6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