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32468号
原告: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石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祖存,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5.52元、财产保全费2523.68元,合计6179.20元,由佛山市光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