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1010号
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工业集中区微山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99132XP。
法定代表人:李建琴,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5年9月9日生,住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灵云(系***母亲),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渑池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枫桥水岸门面房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9062188X1
负责人:刘亚凯,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灵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9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1日7时5分,被告***驾驶所有人赵灵云的豫M×××××号小型轿车沿韶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医院门口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原告所有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防护栏等财产受损9990元的交通事故。经渑池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赵灵云在保险公司为豫M×××××号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诉讼的道路护栏是渑池县城市管理局的交通设施,该设施依法应由渑池县城市管理局所有。原告对所诉的交通设施和财产根本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原告根本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本案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损坏的道路护栏仅有一节,但交警部门委托评估的范围过大、过高,且原告评估时,未通知答辩人到场,严重剥夺了答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价值评估结论不予采信。第三、评估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该评估报告虽由交警部门委托评估,但由于系原告单方委托和单方评估,评估费依法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凯旋公司诉称被告***撞坏了其所有的护栏。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中,凯旋公司虽然向本院提交了证明材料,证明其中标了该项目工程,但该证明显示依双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前凯旋公司系所有权人,因该工程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验收。凯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市凯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自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治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