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尚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3649号
原告: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西路41号(E)。组织机构代码913209037550711068
法定代表人:胡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金尚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环城北路22号凌桥组团20号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20900550216535Q
法定代表人:祁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金尚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21元,依法减半收取146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10.5元,由原告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蔡丽宁
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
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