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扬大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江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
法定代表人:李功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扬大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扬大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扬州扬大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梁星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侯辰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