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475连云港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2475号
原告:***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08159345X3,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24省道(西侧)与228国道(北侧)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龚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杨旸,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268808,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功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