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135号
申请人:***,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跃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268808,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