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源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9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源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911971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7号通达尚城23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8916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洲河湾镇香林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6269113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662429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源泰玻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4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694.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