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宇航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945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17号通达尚城32-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8916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5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545779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宇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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